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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的通知
来源:    编辑:志愿者家园网    发布时间:2013-12-30


 

浦文明办〔201357

 

 


浦东新区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文明办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浦东新区志愿服务工作,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文明办〔201336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启动开展浦东新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原有志愿服务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以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建立志愿服务情况查询、证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发展。

二、工作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对象

1、浦东新区的各类志愿者组织(包括新区志愿者协会、各社区志愿服务中心所属的志愿服务总队、队、基地);

2、浦东新区的公益慈善类组织(包括在街道、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文化团队);

3、浦东新区的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等);

4、浦东新区的区属公共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      工作目标

1、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信息平台——上海志愿者网(www.volunteer.sh.cn)开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记录工作;

2、按照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3、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不断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三、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新区文明办具体负责对浦东新区的志愿者组织(包括所属的志愿服务总队、队、基地)、区属公共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具体操作由新区志愿者协会及各街镇志愿服务中心负责。新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对浦东新区的公益慈善类组织(主要涉及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文化团队)、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等)进行监管指导,具体操作由新区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和各街镇民政部门负责。

各街镇和相关单位、组织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公示、保存、查询、共享等工作制度;熟悉上海志愿者网(www.volunteer.sh.cn)这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记录,登记好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同时做好所在志愿者组织外派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和接收志愿服务的记录工作。

2注重诚信各志愿者组织要按照《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工作,确保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3建立机制按照《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浦东新区将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估机制机制。各志愿者组织要认真做好日常的志愿服务记录上报工作,以便区级层面进行汇总评估。为表扬先进、推广经验,各志愿者组织也可以借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为契机,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

四、推进步骤

(一)前期准备(8月上旬-9月下旬)

拟定《浦东新区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初步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推进步骤,确保试点工作切实有序开展。成立以新区文明办和新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浦东新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动员部署(9月下旬-11月上旬)

新区文明办会同新区民政局发文,书面通知各街镇、志愿服务组织,召开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工作培训会,解读《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

(三)组织推进(201311月上旬-201412月底)

根据市文明办和市民政局的总体部署,由新区文明办提供机构编码,各街镇、志愿服务组织做好浦东新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等相关工作。

新区文明办和新区民政局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和方法,及时进行经验总结,表扬先进。

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采取有序推进、逐步实现,2013年底完成12个街道的各类志愿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推进,并开展中期总结、评估、完善,2014年覆盖全区。

联系人:宋冬梅(浦东新区志愿者协会)联系电话:20223013

耿小梅(浦东新区社区建设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50755200*648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16

 

 

 

 

主题词:  精神文明建设    志愿者    服务记录    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16印发 

                                             (共印150份)


附:

上海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上海志愿服务工作,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者组织(包括所属的志愿服务总队、队、基地)、公益慈善类组织(包括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体)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上海志愿者网(www.volunteer.sh.cn)或社区志愿服务网(www.c-home.org)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原在社区志愿服务网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仍以社区志愿服务网为主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原在上海志愿者网上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以上海志愿者网为主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上海志愿者网与社区志愿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和共享功能。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文明办、民政部门、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  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需要市文明委褒奖的,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向市文明委提出。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六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或社区志愿服务网查询并打印志愿服务记录,并由所在志愿者组织盖章确认,也可以由市或区志愿者协会盖章确认。

志愿服务证明包括志愿者证件号、姓名、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探索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电影院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志愿服务时间记录日常化,志愿者需求及时回应,无志愿者投诉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优先申报市级志愿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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